壹、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或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1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3 、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4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無法定傳染疾病、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結核病、傷寒等,且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