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或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無法定傳染疾病、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結核病、傷寒等,且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最近 1 個月內證明合格者(於錄取後至分發學校報到時須繳驗)。
二、其他資格
領有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者尤佳。
一、部分工時廚工 1 名。列備取人員 2 名。
一、食材處理、午餐點心製作或準備、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幼兒營養健康與衛生清潔等相關工作。
二、其他交辦及指派工作。
三、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園)勞動契約辦理。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二、薪資待遇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計算(含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採時薪制。
三、每日工作時數至多 5 小時,惟仍以各校實際需求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為主。
四、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勞動契約辦理。
一、報名方式:先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直屬各就業服務台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就服台領取介紹卡後,至本校幼兒園填寫「報名表」。採委託報名者,需攜帶報名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始可受理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二、資格審查繳驗證件: 108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面試當天請攜帶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一份(以 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二)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無則免附)
三、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即使因徵才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一、面試日期及地點:於 108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一) 9 時辦理面試。
二、面試範圍:餐飲專業知識與素養(30%)、食品衛生常識及態度(30%)、配合行政能力及意願(20%)、工作經驗及表達能力(20%),總分為 100 分,各面試委員成績加總後平均之後,擇優錄取,低於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入場應試。(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四、面試時間 7-10 分鐘(含進出場時間,以各區承辦學校公告為主),於面試入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事後不得異議。
正、備取人員錄取名單於 108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一) 16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應考人員自行查詢。
一、正式錄取人員應於 108 年 2 月 12 日(星期二) 16 時前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中餐烹調丙級或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無則免附)、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表(檢查項目須包含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X 光、傷寒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得於上班一週內補繳)等文件至錄取學校辦理報到。
二、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經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三、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進用者,依規定解除契約。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面試日程及地點更動,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jpes.tn.edu.tw/xoops/)及幼兒園佈告欄,請應考人員自行查詢。
二、如因幼兒園幼生數減少或補助經費來源有更動,學校得變更或終止勞動契約。
三、旨案徵才結束後仍有缺額學校,得自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