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8648 號函辦理。自 111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
二、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三、請參閱附件